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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亲子鉴定规则,亲子鉴定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3-19 08:19:27 编辑:好孕妈妈

一、男子不认孩子,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据推测亲子关系成立的广州日报广东恋人之间的恋爱3个月就以分手告终。 之后,女方在起诉书中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监护权归她所有,男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剖腹产费。 对此,该男子主张孩子不属于他,但拒绝亲子鉴定。 记者今天获悉,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确认该男子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等。 2017年1月,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亚伦和秀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喝酒,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4月左右两人分手了。 不久,秀发现怀孕,2017年11月在河源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男孩荣,花费医疗费9270.35元。 阿荣的《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了母亲很优秀,父亲的名字栏是空白的。 荣先生从出生开始就一直生活在秀先生身边,但亚伦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为此,秀将阿龙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阿秀所有,在阿龙支付荣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的同时,还要支付阿龙剖腹产所生子女的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表示,喝了酒后,立即到阿龙家与阿龙同居生活3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也不同意用DNA亲子鉴定阿秀是否是亲生儿子。 经法院第二次明确解释,不同意DNA亲子鉴定的法律结果后,亚伦仍拒绝亲子鉴定。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母亲与成年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的规定,亚伦在法院两次明确解释后仍拒绝亲子鉴定,因此法院确认亚伦是男孩小荣的亲生父亲。 对于小荣的监护权问题,法院对小秀提出的要求表示支持,因为小荣一直在小秀的陪伴下生活,由小秀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其规定,阿龙从小荣出生之日起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目前,阿秀要求阿龙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金额,按照相关计算标准,由亚伦每月支付抚养费706元。 针对小荣花在生育男孩身上的医疗费为9000元的问题,生育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父母要各承担一半的生育费用。 也就是说,亚伦应该支付阿秀的医疗费45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荣由小秀抚养,小龙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荣抚养费706元至小荣年满18周岁,小龙支付小秀医疗费4500元。 阿龙不服上诉,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江苏男子发现大娃不是亲生的,起诉离婚,妻子拒绝鉴定二娃,被判赔偿21万美元结婚6年,育有两个儿子。 结果,有人说两个儿子不是他的。 江苏省无锡市的李老师很难说不觉得头晕。 事实上,2011年1月登记结婚之前,李老师与刘先生恋爱了一年,度过了一段热恋期,觉得彼此配得上就进入了婚姻生活,同年12月,刘先生生下了大儿子,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少欢乐。 但是李老师很清楚,两人的感情已经没有了,日子也过得很平淡,但生活本来就不热情,没有热恋,但也有温暖的亲情,这段婚姻得以维持,2014年11月,刘先生生下了第二个儿子。

法律规定亲子鉴定规则,亲子鉴定的法律责任

此时,李老师和刘先生的婚姻还没有出现大问题。 至少李老师没有想象有一天会和刘先生离婚。 但随着大儿子长大,李老师看着儿子,越来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他痛苦烦恼,到了晚上也睡不着觉,终于在2017年初,李老师再也受不了心中的疑问和担忧,偷偷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长子与李老师没有血缘关系。 李老师感到晴天霹雳,马上向刘先生提问。 双方都闹得不愉快,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风雨袭来,李老师想哭。 2017年7月,李老师提起离婚诉讼,认为事情不能协商,遂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赔偿抚养费13.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此外,李老师还认为孩子们可能不属于自己。 而刘先生一开始同意对两个儿子进行亲子鉴定,但在正式鉴定之前,刘先生又反悔了,只同意长子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次子。 经鉴定,大儿子与李老师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李老师的亲生儿子。 小儿子没有亲子鉴定,但不能说明小儿子是李老师的亲生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与李老师的婚姻生活中欺骗了李老师,生下了非李老师的孩子,对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李老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上刘先生拒绝对小儿子进行亲子鉴定,虽然无法确认小儿子是否是李老师的亲生儿子,但估计小儿子和李老师之间没有亲子关系。 最终,法院批准李老师与刘先生离婚,两个儿子由刘先生抚养。 因李老师对两个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李老师判决离婚后无需支付抚养费,刘先生须返还李老师抚养费8万元、子女治病费1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3万元共计21万元。 本案提到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欺诈性抚养”。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婚姻法还是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忠实义务”,因此,刘先生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李老师构成了侵权。 刘先生明知孩子不属于李老师,却不告知,故意隐瞒、欺骗,让李老师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财力、精力、感情。 这种情节被称为“欺诈性抚养”。 为此,李老师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也是综合考虑的,包括刘先生的经济实力和当地经济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具体包括推理推定和直接推定。 推理推定是真正的法律推定,是依法从已知事实中推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中推理推定事实的结果。 直接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赖任何事实而存在某一事实时,李老师和刘先生的案件情况为“推论推定”。 在推定小儿子和李老师没有亲子关系之前,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违反忠实义务,长子和李老师没有亲子关系。 最后,民法典实施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比《婚姻法》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多了起来。 结合案件和案件情节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出轨,以往以丈夫出轨、夫妻忠实违反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民法典实施后,考虑到出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承认了这种损害赔偿

欺诈性抚养也在“其他严重错误”范围内,但李老师得到了金钱上的赔偿,但这件事可能会给她带来心灵上的阴影,需要时间的治愈。 三、父亲要做亲子鉴定。 9岁的女儿反对有效的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 案件中,夫妻双方均申请亲子鉴定,但9岁的女儿认为父女关系良好,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张姓男子和李姓女子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 同年9月,女儿娜娜出生了。 2013年8月,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 双方约定小娜和妈妈小李一起生活,小娜的抚养费由小张每月支付。 离婚以来,经济富裕的李先生一直抚养着娜娜。 我从来没有向小张主张过抚养费。 小张经常看望娜娜,父女感情也很好。 令人意外的是,2020年2月,张某以李女士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与娜娜的非亲子关系。 原来,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一支持细胞综合征的特征。 因此,小张认为自己和娜之间没有亲子关系。 在庭审中,小李也不确定娜和小张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因此,张先生申请亲子鉴定,李先生也同意了。 但小娜觉得父亲小张对自己很好,坚持小张是自己的父亲,不能容忍任何嫌疑。 庭审后,娜女士在信中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协助亲子鉴定。 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单方面诉诸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根据以上规定,必须推定并确认本案与小娜没有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小娜出生于2010年9月,小张声称自己无生育能力的依据证据是上海某三甲医院2019年7月出具的体检报告,时间前后相差近10年,因此小张提供的证据为2009年左右生育能力张某主张,为了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该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但张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进行举证,因此必须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娜女士不同意亲子鉴定,小李同意亲子鉴定。 本案中丈夫或妻子方无相反证据,不存在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定情况。 随后,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亲情伦理,一旦启动,可能会给当事人、孩子或多个家庭带来意想不到的情感冲击,甚至是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亲子鉴定应保持谨慎态度。 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亲子鉴定的开始应该有必要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坚决反对的,应该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两者冲突不能协调的,优先前者,未成年人法官提醒,亲子鉴定需要未成年人的协助,法院不能强制亲子鉴定以避免极端案件的发生。 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抗拒亲子鉴定的,不能根据当事人的嫌疑轻易推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审判的首要考虑,而娜娜已满9岁,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对其意愿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

四、成年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不得推定亲子关系。 ——重庆四中院判决杨某甲诉万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要旨一方当事人怀疑自己与子女没有亲子关系未提供必要证据,且子女已经成年,明确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不应强制其子女进行协助鉴定事发杨某甲与万某元系夫妇,于199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93年12月生下杨某乙。 2008年5月,杨某甲与万某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公约规定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 2009年12月,两人又共同制作了《黔江区新华大道住房分配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地产分割进行了详细的楼层和面积说明。 2015年11月,杨某甲认为杨某乙不是亲生子女,且双方均为假结婚假离婚侵权行为,遂将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黔江区新华大道某房屋归还,并要求万某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甲与杨某乙申请不存在的亲子鉴定,万某对该申请无异议,但杨某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杨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杨某甲申请与杨某乙无亲子关系鉴定,杨某乙不愿做亲子鉴定。 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不能完成无父子关系举证,适用举证倒置不能确认万某承担不能举证责任,不能认为杨某甲的主张成立。 杨某甲不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与杨某乙没有亲子关系,不能举证,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杨某乙已成年,是否进行亲子鉴定须经本人同意,但杨某乙明确表示不进行亲子鉴定,杨某甲认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杨某乙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不允许对杨某甲申请亲子鉴定。 杨某甲向万某提出支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基于杨某乙不是亲生子女。 目前,杨某甲没有证据证明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生效了。 本案讨论的焦点是能否推定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1 .“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中,法律赋予裁判者“推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就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这样,审判人员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无法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就有了裁断的依据。 但原告仅怀疑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证据,被告明显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手段,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 相反证据的证明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法院可以进行推定。 此外,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推定性地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必然会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进而影响被评估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的适用必须慎重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才能适用。

如果一方的证据不足以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能适用推定。 2 .被鉴定人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听取被鉴定人的意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被鉴定人明确拒绝鉴定,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子女的意见。 根据该规定,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年满10周岁的儿童进行亲子鉴定,应当征求其意见。 本案中,杨某甲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经审判审查,与万某婚姻关系存续2年后生下子女,从时间上看,该子女应当是二婚生子。 杨某甲提出,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其他证据,万某同意鉴定,但被鉴定人杨某乙明显拒绝亲子鉴定。 因此,向杨某甲提出的应当推定该儿童不是亲生子女的理由不成立。 3 .本案不应放在亲子关系推定的首位。 亲子鉴定涉及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结果如何,它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家庭的情感伤害,这种伤害很可能长期无法治愈,因此对亲子关系的推断应持谨慎态度。 第二,推定的适用需要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没有证据就不能推定,没有任何证据就不能随意推定。 第三,从法益的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的,以保障一方知情权为理由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以牺牲一方权利为代价保证另一方权利综上所述,在被鉴定人已成年并有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涉及其人际交往、个人感情归宿,是否进行亲子鉴定须经被鉴定人同意。 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得推定亲子关系。 五、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与父母的亲子关系,不能提交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状。 瑞安市在《民法典》审中首次运用与成年子女一起提出的亲子关系确认诉求【案件简介】2020年12月底,26岁的黄某心急如焚地来到瑞安法院咨询。 老黄的母亲姓李,父亲姓程,同父异母的哥哥姓黄,是在与父母恋爱期间出生的。 在登记户口时,工作人员误以为他和哥哥一样是黄先生,导致了登记错误。 现在黄先生想要儿子的姓,他必须先改自己的姓。 他的儿子不能服从他的姓。 黄某要改姓,须凭法院出具的确认亲子关系判决书到公安部门办理。 但根据当时实施的婚姻家庭法律,黄某已经成年,如何确认其与父亲程某的身份关系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法官考虑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新规定“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引导黄某和程某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1月6日,黄某带着亲子鉴定报告来到法庭,运作法官联系黄某的父母程某、李某。 双方都表示情况属实,希望尽快开庭处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非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判决确认被告程某系原告黄某的生物学父亲。 终于,粉丝成功找回了丢失20多年的姓氏,自己的孩子也顺利地被命名为上户。

【法官说】此案看似简单,但在此之前,法院将处理亲子关系异议。 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该规定赋予夫妻双方亲子关系异议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遗憾的是,该规定中对“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子女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就像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样,在主体资格及法律适用上存在歧义。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73条规定,符合新时代变化的特点,明确了亲子关系异议的记录和主体。 根据这一规定,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分为确认和否定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求主体为父亲或母亲,同时明确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的诉求。 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明确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途径,能够妥善处理本案中令黄某头疼的身份关系确认问题,对维护家庭和平、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情况2 )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亲子关系的诉求。 李双军于1980年经介绍认识张桂兰后登记结婚,1981年张桂兰生下一个李建宽。 李双军和张桂兰结婚后关系不好,但两人为了给李建宽一个健全的家庭,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21年,张桂兰查出肺癌晚期,几经斟酌,告知李建宽不是李双军亲生儿子。 李建宽从15岁开始不服父亲李双军的严厉管教,与李双军的关系不断恶化。 张桂兰去世后,李建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与李双军没有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被裁定驳回李建宽的起诉。 亲子关系分析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环节,亲子关系不仅涉及事实状况,还涉及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法律手段的保护和监督。 《民法典》第一千七百零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该法对提起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作出了规定,明确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的诉讼,但亲子的诉讼权利不同。 父母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也可以提起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 成年子女只能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诉求,不能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求。 在本案中,李建宽作为成年子女,不具备提起否定亲子关系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避免成年子女借机逃避赡养义务。 就本案而言,李建宽由李双军抚养长大,李双军没有其他孩子。 即使两人没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李建宽由李双军抚养长大后,李建宽也要承担赡养义务。 但是,李建宽多年来对李双军有很多不满。 如果赋予李建宽权利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求,李双军很可能面临未被赡养的惨状。 因此,为了防止成年子女否定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法律对此予以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求。 六、非婚生子女欲继承遗产的,异母兄妹无义务合作进行亲子鉴定。 基本案件陆某(男)以已去世的李某非婚生子女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和女儿小娟(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李某继承遗产。 继承人张某当庭认为陆某系觊觎财产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陆某的母亲到庭称陆某是48年前与李某恋爱期间被抚养长大的。

由于被继承人李先生去世5年,陆某要求与李先生的结婚子女荣某和娟某进行近亲司法鉴定。 否则,就必须推定陆氏所主张的身份关系的成立。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的对象是陆某和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和孩子,而不是李某本人。 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只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人,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李先生的婚生子没有协助陆某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 陆某无法证实是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表示,亲子关系诉讼是一种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定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随着现代生物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高,对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维护亲子关系稳定、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审理亲子关系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裁判者只能追求血缘的真实,而忽视当事人在多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不得损害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 夫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并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该条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在主张者提供初步亲子关系存在所需证据的前提下,适用主体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亲子之间,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 婚生子女没有与非婚生子女合作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擅自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范围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三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一百零七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七.异母兄弟去世的弟妹,起诉外甥和哥哥是否有权确认无亲子关系继承人,确认非亲子关系。 ——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张建水等,对张玉龙诉非亲子关系纠纷案裁判要旨离婚后,确认原夫妻关系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确认非亲子关系。 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承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事发张建明认识刘春梅,并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 同年12月31日,刘春梅生下一个儿子,取名张玉龙。 2014年1月8日,刘春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与张建明的婚姻关系,张玉龙在没有要求抚养费的情况下抚养。 庭审中,刘春梅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之子,张建明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刘春梅拒绝合作。 同年3月31日,经法院判决,张建明与刘春梅离婚,张玉龙由刘春梅抚养,张建明无需支付抚养费。 双方都接受了判决,没有上诉。 同年10月26日,张建明死于事故。

张建明父母都已去世,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和张建明同为父母的兄弟姐妹。 在与事故负责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刘春梅表示,作为结婚生子的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的,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赔偿问题旷日持久。 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玉龙和张建明之间没有亲子关系。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玉龙的母亲刘春梅辩称,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儿子,与张家没有血缘关系。 在张建明遗体火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刘春梅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为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单方面诉诸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并提出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张建明及其父母已经去世,本案三原告有权以张建明的兄弟姐妹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三原要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并提交民事判决书证明刘春梅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的。 此外,被告人三原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春梅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的,同时拒绝亲子鉴定,致使法院无法以鉴定意见审判案件事实判决:被告张玉龙与张建明父子关系不存在。 原来,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定1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确认非父母子女关系诉讼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该解释针对的是婚姻法适用所产生的问题,因此,提起否认婚外子女诉讼的主体为“夫妻一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离婚后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提出否认婚姻子女的诉讼,或者在本案中一方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确认主体资格的资格吗? 本文认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应由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释来规定。 因此,这种解释中出现否认婚生子女的诉求主体这一表达方式,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仅为夫妻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有权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的诉求。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亲属法,但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确认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资格。 这不仅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也是人伦道德的体现,具有划时代意义。 2 .关于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当允许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掌握,其中亲子鉴定但什么必须进行亲子鉴定,是否可以进行强制鉴定,强制鉴定的条件是什么,目前法律没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亲子鉴定不能将夫妻双方、子女与他人卷入其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在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武断地推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与其诉讼请求权重相应的证据,但另一方承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拒绝亲子关系

3 .关于自认规则的适用和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自认不包括对身份关系的自认。 但是,对于否定亲子关系且拒绝亲子鉴定的自认,我们认为应当纳入自认规则。 否则,在离婚诉讼和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试图证明非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亲子鉴定,就必须提供自认以外的必要证据,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过重。 本案中,因刘春梅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无法以鉴定意见审判案件事实。 但被告人三原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证明刘春梅在离婚诉讼及非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的,即履行了举证义务。 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拒绝亲子鉴定,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八、离婚后子女非亲生子女能否变更抚养权(网络转载)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子女。 能否变更抚养权黄某因女儿不像自己,带着女儿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对此表示支持。 详细介绍。 案发2007年,黄某与崔某登记结婚。 2008年3月,女儿黄小某出生。 两人相继下海做生意,事业顺利,但感情严重低落。 2013年8月,两人协商离婚,黄某表示希望抚养孩子。 崔某同意,双方同意由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 位于朝阳区的130平方米房屋归黄某所有,位于石景山的60平方米房屋归崔某所有; 每户内家具、电器归房屋所有; 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2015年5月2日,黄某带着女儿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 “你女儿不像你! 回家后,趁女儿睡着时,黄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某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于是产生了怀疑。 第二天,带着女儿黄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某确实不是自己出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不是黄某的生理学父亲。 黄某随后以女儿黄某不是自己出生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黄某的监护权。 经审理,法医鉴定中心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认为,原告黄某与黄小某无血缘关系,黄小某不是黄某所生女子,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黄小某由被告崔某独自抚养,原告黄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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