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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模板,非婚内生子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时间:2023-02-18 18:59:57 编辑:好孕妈妈

山东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模板,非婚内生子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认定——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的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适用相同标准,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抚养费金额。

基本事件

被告张甲是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 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的母亲韩乙有婚外恋关系。 2018年5月6日韩乙方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方生下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注明父亲为吴某。 2019年6月5日,吴某和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离婚协议书,韩甲由韩乙抚养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吴某不需要承担一切费用的女方债权债务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女方的债权债务与男方没有共同财产和银行存款,不需要分割2020年4月,被告人张甲的妻子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从2016年9月开始,张甲认识韩乙,并发展成婚外恋。 其间,张甲向韩乙赠送现金、车辆等,经确认张甲向韩乙赠送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要求韩乙返还767846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 韩乙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诉讼中,韩乙以赠款抗辩了张甲承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发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每月1万元计算至原告出生满18周岁),并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 被告张甲辩称与原告母亲韩乙有婚外关系,原告出生期间,韩乙有婚姻关系,被告不承认被告韩甲系的儿子。 即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提出指控也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庭审中,韩乙称是韩乙与吴某的婚姻系被告安排的,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的原告方提供了15张被告张甲与韩乙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这15张照片内容反映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 结合图、韩甲与韩乙出轨事实、韩甲生日等因素,以及张甲妻子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按照原告申请,确定对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并对外委托鉴定后,由张甲

审判的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每月月底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18周岁二、驳回原告韩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准许。 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案解读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有两种法律关系的确认。 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 亲子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以父母为父母,子女为子。 亲子关系根据其发生依据,可以分为自然成为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模拟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建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收养、非婚生子女的矫正等。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采用国际上越来越流行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来确认亲子关系,由于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极高精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 (第一千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定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确认亲子关系一般伴随司法鉴定。 但亲子鉴定不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和伦理关系,而且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人的身体权,因此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但如果拒绝司法鉴定,将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39条基本上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以间接强制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已对其提出的确认或否定亲子关系的主张举证证明,虽然囊括了其举证能力,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亲子鉴定证明其主张。 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无相反证据或列举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的主张,但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或否定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有权利的个人,二是儿童的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的利益。 也就是说,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发展为出发点。 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正的血缘关系外,亲子关系稳定、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是审理此类案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法律亲子关系的不一致较为常见,本案收养非婚生子女的诉求出于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主张子女的母亲代替子女的父亲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亲子关系确认时,主张建立亲子关系的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经历,且承认男方双方有共同生活过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可能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的,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以查明本法事实。 男子对亲子关系无相反证据,在审判中告知男子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结果后,男子因其行为明确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明确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属于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需要根据情况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能相符的表达。 因此,未满8岁儿童的亲子鉴定工作,可以经该儿童监护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该未成年人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亲子鉴定而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 原告方在庭审中列举的照片显示,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及被告三人之间存在明显特殊关系的韩乙与吴某在离婚登记时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方面的约定,如果一方在财产分配上不占优势,不向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也是有悖常理的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中,被告拒绝出席,无法鉴定,再次,张甲的妻子作为原告声称张甲与韩乙存在出轨关系,张甲将财产赠与韩乙的行为此案相关费用为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发生的所需支出和抚养费。 综合上述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原推定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标准问题。 《民法典》第一一一七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生子女抚养费补贴标准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寡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该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本案,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被告人张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自出生以来已支付抚养费,支持原告自出生之日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原告声称张甲公司运营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较高,有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 法院最终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标准2000元,直至能够独立生活,在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的同时,较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合适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发给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一一七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请求,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定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或者父母、成年子女控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该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支付期间,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发给抚养费。

法官个人资料

李海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法官(李海军书记员)李雪晴二审议院成员)侯康李灵福王欣书记员)苏银编著)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李海军、汪兰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芦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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