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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最新政策解读,育儿假跟哺乳假可以一起休吗

时间:2023-03-23 16:09:20 编辑:好孕妈妈

全国各地有关“育儿假”的法规和执行汇总表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基本国情适当修改了我国人口的计划生育法。 此次修订内容除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外,在鼓励生育方面也给予了很多政策支持。 其中包括首次提出的设立“父母育儿假”,人口与生育法第25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安排父母育儿假。 ”

育儿假最新政策解读,育儿假跟哺乳假可以一起休吗

截至2022年4月21日,在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除山东、西藏自治区、山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应的“育儿假”执行规范外,另有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含台湾省)设立在育儿假地方前面已经出台的地方“育儿假”相关规定,主要集中规定“子女三岁以下,夫妻各自每年每人享受十天的育儿假”,一些地方将育儿假的子女年龄扩大到六岁以下,如安徽省和重庆市一些地方的育儿假定为15天,如云南省; 记者特别注意到,重庆市在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对“育儿假”采取了更加灵活、更大的鼓励政策。 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公司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或者夫妻在子女满6周岁前每年累计休育儿假5~10天。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的,期间月工资不低于假期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夫妻在子女满六周岁前每年累计休育儿假五至十天的,在此期间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的待遇。

地方对首次设置和实施育儿假的奖励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在后续用人单位执行育儿假的过程中遇到不同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此次“育儿假”立法修改的目的,以及从人口计生政策调整和国家人口结构安全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在实际育儿假过程中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育儿假可理解为国家设定的赋予劳动者或者职工的法定权利,并参照现有年休假方式管理执行。 但用人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得限制职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自主使用育儿假。 但是,育儿假应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内部相关假期申请规章制度申请审批。

)2)育儿假应理解为带薪假期。 也就是说,假期应理解为正常工作,享受正常工作的各项福利和待遇,不得人为限制职工工资待遇,不得变相减薪。 例如,不得只发放基本工资,也不得发放正常工资*XX%。 否则,将违背国家对育儿假的立法宗旨。

)3)以“子女3岁以下,夫妻各自享受10天育儿假”为例,子女不满3岁且不满3岁时间超过10天的,工作人员有权在其不满3岁期间享受10天育儿假。 即取得育儿假的天数,不应以该职工子女不满一年或者不满三岁为由,对该育儿假给予相应天数的折扣。 即应保留员工全额育儿假

)4)育儿假是国家鼓励有条件地设置、有条件地强制规范设置的新型职工福利假,管理上可以参照年休假管理,但应区别于年休假。 也就是说,除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不能自愿完成育儿假外,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育儿假或者自愿放弃育儿假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另行支付职工未休育儿假的相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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