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宝宝家园!

宝宝家园首页|手机版

备孕经验-怀孕注意事项-产后恢复-婴幼儿早教

当前位置:首页 > 孕期

早上怀孕,下午就被炒了!女方虚脱流产,法院判决。

时间:2023-03-17 20:09:28 编辑:好孕妈妈

“责令公司书面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广东珠海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钟玲(化名)拿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 记者了解到,该案名为“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新案是广东省首次司法实践。

早上怀孕,下午就被炒了!女方虚脱流产,法院判决。

钟玲提供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

2月20日,钟玲发现怀孕的当天,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了”。

目前,该房地产公司提出了上诉。 11月12日,钟玲向记者表示,将继续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表示,房地产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员工钟玲怀孕而离职,失去本应得到的工作,是对钟玲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歧视。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房地产公司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01

事件:上午被查出怀孕后,“滚出去”

今年1月5日,1978年出生的钟玲进入珠海一家房地产公司,被分配到珠海某学校做物业管理监测员,工资3750元。

2月20日8时,钟玲夜班结束后,验孕棒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 因为身体不舒服,她去医院检查,给物业公司的杜经理打电话请假,对方不允许。

当天14时12分至15时29分,钟玲联系杜经理病假,“检查结果明天出来。 今天先请一天病假。 病假证明我两天后再给你。 好啊。” 当天16时36分,杜经理回复说:“这样就没人上班了。”

微信沟通结束后不久,钟玲于16时54分接到物业公司班长的电话,通知他不要回公司。

“一知道怀孕,就被公司炒鱿鱼,突然没有经济来源,压力很大,”钟玲对记者说。 2月21日,她去公司上班被门卫拦住,放在单位的行李也被“扔”走了。

以前钟玲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对于怀孕的员工,他知道公司会相应减少工作量,不安排夜班,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合法”。 2月23日,钟玲向物业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后没有回应。 3月13日,钟玲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了解到,3月30日钟玲自然流产,自行休息一周,4月8日在珠海上冲医院开出《疾病诊断书》处方,诊断为“完全流产”。 不久,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公司。

02

争议: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此案是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房地产公司知道钟玲怀孕后开除,会构成“就业歧视”吗? 这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钟玲认为,公司知道她怀孕后,基于单位需要无故解雇她,严重侵犯了她平等的就业权利,导致其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无法忍受痛苦甚至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钟玲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要求公司公开道歉。

公司认为,钟玲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并立案,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此外,钟玲提出的赔偿请求内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均因触犯劳动关系引起,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平等就业权纠纷。

据此,公司认为“劳动争议应当在仲裁前进行,钟玲未经仲裁就在本案中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是程序错误”。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否属于应当仲裁的前置劳动争议纠纷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侵权指控,钟玲主张的孕期、产假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处理。

此外,公司还认为钟玲被解雇的原因不是怀孕,而是试用期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招聘条件。 辞职前,钟玲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

法院查明,钟玲提出辞职是在春节期间,人手紧张,公司没有同意。 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上没有因钟玲迟到而减少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1月钟玲提出辞职时,公司因人手不足不批准,但得知怀孕后立即辞职,显然与此前的离职请求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对钟玲怀孕前的迟到行为,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处罚,但明知怀孕而离职,可以认定公司离职钟玲的原因是怀孕,侵犯钟玲平等就业权。

03

判决:侵犯人格权,公司道歉并赔钱

10月22日,香洲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房地产公司向钟玲书面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案也是该新案在广东省的首次司法实践。

香洲法院法官明确,此类案件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 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 法院认定平等就业权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劳动争议纠纷多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

“此案成立前,劳动者一般在‘劳动争议纠纷’或‘一般人格权纠纷’中应对聘用、聘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下所遭遇的不平等对待问题。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大部分应聘者在招聘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房地产公司非法解雇钟玲,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也侵犯了她平等的就业权利。

“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钟玲怀孕后本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但物业公司在得知怀孕后马上辞职了。 她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受到侵犯,其主张感到相当大的精神痛苦,是合乎常识的。 ”。 法官说。

来源:工人日报记者刘友婷

猜你喜欢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