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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工伤获赔,儿子工伤判赔60万

时间:2023-02-13 17:29:55 编辑:好孕妈妈

男子入赘三十多年

不幸死于工伤

上门女婿工伤获赔,儿子工伤判赔60万

生母说是辛苦养大的

岳父说签订了入户协议

82万元的赔偿应该归谁?

“进门女婿”之后

湖南省新晃,李先生在为某公司现场维修钢棚时,不幸坠楼身亡。 2021年5月15日,儿子小明、小天(化名)与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劳死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

赔偿协议签订后,公司将赔偿金全部支付给死者的儿子小明、小天及死者的妻子姚某。 姚某只给李某的母亲邓某分配了10000元赔偿金。

死者生母邓小平对赔偿金的分割有异议,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赔偿金。 审理中,根据被告姚某的申请,依法追加死者岳父老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邓小平的次子李氏于1984年与姚先生结婚,因农村风俗“入赘”姚先生家,此后邓先生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

被告姚某是家庭主妇,生活来源主要是死者李某的外出打工收入。 李某和姚某结婚后,生了两个儿子:小明、小天,他们都已年老成家。

本案第三位老姚人李某的岳父、老姚夫妇生了五个女儿,其馀女儿都已出嫁。 李某与姚某结婚后,将户口迁移到姚某某某处,与姚某的父母一起生活。

李某“入赘”姚某家时,李某继父和姚某父母在宗族和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 李某和姚某约定负责老姚夫妇的生死葬,老姚夫妇时隔百年去世后,李某、姚某夫妇将获得老姚夫妇的遗产。 但上述协议书没有李某和姚某的签字。

另外,小李的亲生父亲、继父、岳母都已经去世了。 李先生去世后,姚、明、小天的丧葬费花了60000多元。

法院:原告有权主张分割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天先生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真实有效,赔偿金应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原告邓小平作为死者李先生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金。

对于第三方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金,法院认为,姚提出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没有死者李先生的签字,对李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老姚共育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儿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老姚不是李先生法律意义上的被赡养人。 此外,老姚系李某的岳父并非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因此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邓小平应得的赔偿金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和被告姚某。 经计算,邓某被扶养人生活费24957元,姚某被扶养人生活费99827元。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者有扶养关系的人给予的经济、精神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和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先生的死亡赔偿金由赔偿金支出的丧葬费、扣除邓小平和姚先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的635216元组成,且有权分配这笔款项的人必须是死者李先生的近亲属,即原告邓小平和被告姚先生、小明、小天。

对于这笔钱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外出打工收入,因此有很多需要分割的地方。 邓小平虽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但仍过着老小一家的生活,而且有两个儿子供养,可以分得很适当。 小明,小天已经成人了,要适当少得分。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应酌情分配姚某255216元,邓某140000元,小明、小天各120000元。 以上合计,邓先生应分摊的赔偿金为164957元( 140000元) 24957元)。 此外,因被告姚某已向邓某支付10000元赔偿金,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应向邓某支付154957元赔偿金。

法官:赔偿金的分配有原则

1哪个是近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子是近亲属。 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2哪些是法律上的受扶养人?

这里所称赡养包括赡养、扶养、狭义赡养。 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本案中,李某死亡时,其两个儿子均已成年,不存在需要抚恤的情况; 姚先生是岳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是李先生法律意义上的受扶养人。 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有互助义务,姚某已年满55岁,生活主要来源于李某,是被扶养人之一,但姚某还有两个儿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扣除两个儿子应承担的扶养责任。 邓某系李某的母亲年事已高,是受扶养人之一,但邓某共有三个儿子,其受扶养人的生活费也要扣除其他两个儿子应承担的扶养责任。

3如何计算受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的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姚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计算二十年,邓某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计算五年。

4什么是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者有扶养关系的人给予的经济、精神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按照与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和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不应当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扶养协定是遗赠人(也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以被扶养人生中的养死葬及财产遗赠为内容的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承担该自然人生中的养死葬义务,并接受遗赠。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理由是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的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 此外,该协议涉及李某和姚某对其父母的赡养,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有法定赡养义务,姚某和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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