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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婚假产假丧假待遇,2019年哺乳假休多久

时间:2023-01-31 15:59:31 编辑:好孕妈妈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本文总结的25种假期如下。 1 .节假日2 .法定假期3 .部分假期4 .事假5 .病假6 .婚假7 .产假8 .产假9 .护理假10 .孕期产前检查假11 .哺乳假12 .痛经假13 .保胎假14 .育儿假15 .产假16 .年休假4 )独生子女护理假25 )育儿假01、节假日正常情况下,周六周日每周休息,双休日无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缺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双休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双休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答(劳动部发( 1995 ) 187号)第一题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部分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与贯彻《劳动法》相结合,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根据企业的不同,将40小时分为6天,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假日国家法定假日,共11天。 即元旦、休息一天( 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假期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假期1天( 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节那天); 6、中秋节,假期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三天(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03、部分节日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和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 5月4日),14岁以上青年休半天假; 3、儿童节( 6月1日),未满14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市民放假的节假日,适逢周六、周日不放假。 请注意,部分市民休息日不放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费。 04、事假天数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确定。 假是无薪的,但用人单位有规定就可以发工资的,从该规定开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期间……应当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事假满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 ……(二)职工累计休假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克扣工资的……05、病假(疾病或非劳动伤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动部发) 199565309号)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企业相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人受伤治疗期)天数,可延长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医疗,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236号) (据介绍,二、特殊疾病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定疾病的职工,24个月内不能治愈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限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国家规定在医疗期限内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应当同时负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按最低工资的80%给予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括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请看刘秋苏的文章。 最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06、婚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者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以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三、经批准的婚丧假期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途中的运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和婚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婚假天数要按照当地规定。 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往往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一段时间,最长的婚假竟然长达30天(甘肃和山西)。 假期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其中江苏省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婚假延长10天。 ……前两个规定的假期视为上班,在规定假期内支付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计入前两个规定的假期。 因此,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期间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南京市婚假天数特别为15天。 07、产假天数为各地奖励98天。 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规定,"妇女有权享有14周以上的产假",14周为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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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的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着力延长产假天数,各地区延长产假天数多为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60天。 江苏省30天,广东省、重庆省80天,江西省、青海省90天,海南省、河南省3个月,吉林省、西藏可以延长到一年。 黑龙江、甘肃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 部分地区增加二胎三孩产假天数,浙江一儿延长产假60天,二胎三孩延长90天。 08、产前休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三)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确有困难上班的,应当凭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 第五款的,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同意用人单位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请注意,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公司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9、护理假(男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男方护理假或产假(福建省称护理假,青海省称护理假)。 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为7至30天。 例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15日,上海10日,辽宁、湖南、重庆、四川20日,内蒙古、广西、宁夏25日,云南、江西、西藏、甘肃30日,河南30日,河南1个月11、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胎的,每名婴儿哺乳一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四)一天工作时间内不得少于一小时哺乳。 如果生下多胎,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及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六个月以下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六个月以上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痛经假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公布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患有严重痛经和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假期。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工的这一权益。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必须临时调动到其他工作,或者休息一到两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继续工作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小时至少休息10分钟。 (三)在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严重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适当休息1日至2日。 13、保胎假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劳保字( 1982 ) 2号)规定:“女职工如期生育怀孕,出具医生证明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施的疾病待遇规定在地方层面,如广东、江苏、辽宁等地规定了“保胎假”。 广东省实施《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办法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怀孕未满3个月须保胎休息,并须凭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机构的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 14、育儿假是指所有主动实施育儿措施的人享有的休息日。

根据《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同意的安全、有效、适当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手术,必须确保手术人员的安全。 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措施。 地方一级规定了许多"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受避孕手术的公民,凭医疗机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认定为避孕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 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上班,不影响工资和福利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一)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假期。 )二)安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假期。 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实施避孕措施的受试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避孕假: (一)安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以上,至少术后7天不安排繁重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以上; (三)实施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以上; (四)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以上。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卫生机构证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假,并发给假期补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假期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宫内节育器的,休一天假。 (三)结扎或重新开通输精管的,休假7天; (四)结扎或者重新开通输卵管的,假期二十一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实施计划生育救助措施的,假期二十五天。 怀孕3个月以上实施计划生育救济措施的,假期四十二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确需护理的,凭手术单位证明,给予配偶陪护假,视为出勤。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作人员接受避孕手术的,按规定享受假期。 享受以上规定的假期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与晋升、晋职、提薪。 15、丧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据不同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三、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中途的运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己负担。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和婚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为3天,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假期期间将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清明节问题“丧假”:奶奶、岳母、养父母去世,我可以请丧假吗? 16、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雇主等单位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 职工在年假中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 20年了。 年休假是15天。 国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四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 (二)职工取得累计休假20天以上,且公司不按规定克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假。 假期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逐步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确有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 对员工必须休假的年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累计工作年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现就业岗位的工作年限。 17、工伤假期(停业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或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业带薪年休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伤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假期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假期,假期20天;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当年休假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一次假,假期20天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这些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假期必须探亲的休假时间短的,本单位可酌情安排,弥补其探亲假天数。 19、路程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三、批准的婚丧假期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中途的运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己负担。 探亲假的,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其馀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20、社会工作假期《探亲待遇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劳动,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一样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选派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和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举办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项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21、中国农民丰收节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起,每年秋分节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首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日期分别为公元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经营性假期《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工原因停业、停产停业,而是在劳动者一次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与劳动者一样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次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基础上,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应当同时负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甲类传染病疫情2003年,非典“期间共夺去919人生命。 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 2019年底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肆虐全球,此次疫情惨重,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超过1亿人,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省规定甲类传染病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涉嫌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患者或者其密切接触者,通过隔离观察排除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在该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一样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请注意,这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根据医学观察结果,用人单位必须和正常上班一样支付工人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人社厅明电( 2020 ) 5号)第一条规定:“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正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0 ) 17号)表示,“虽然不是依法被隔离的情况,但由于政府依法采取停业、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造成企业延迟再就业和工人无法归口……第三,企业未用工或者企业已用工,但劳动者未用工且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次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独生子女护理假在地方性政策中,部分省、市、区作出了类似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待遇的老年人,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的护理照料,每年给予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地出台了多项“独生子女护理假”具体规定。

各地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以上,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带薪护理。 7-10号。

各省规定,带薪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生病住院期间”的条件。 其中,四川等省规定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纳入法规的省份,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25、育儿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全文,2021修订)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款的规定,国家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很遗憾,只有奖励条款,没有规定天数。 2021年9月以来,20多个省份修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子女在3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上班。 ”的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 "三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子女3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妇每年10天共同育儿假”。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推进父母育儿假制度的实施。 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未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天的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可享受与驻地协调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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